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理论分析
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对滥用职权罪进行明确规定,通常是通过刑法典中的玩忽职守罪和一些单行刑法进行调整。我国1997年刑法第397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但是由于该条文在罪状行文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两个罪名的具体罪过形式,导致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产生较大争议。本文论述了关于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几种学说、对各种关于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学说的分析以及以传统邢法理论来论证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滥用职权罪 罪过形式 法律规制
刘良 王喆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561-570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