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研究
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9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根据公司法第213条规定在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其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并惩治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但是,本罪在罪名设置、客体要件、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刑罚设置等方面仍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和必要。
徇私舞弊 国有资产 低价变卖 犯罪行为 刑罚设置
安文录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511-518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