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渎职犯罪构成要件若干问题之研析
税收渎职犯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典专门规定的涉及税收方面渎职犯罪的一个罪种,它是从1979年刑法和相关单行刑法中的渎职罪中分离而来的,具体包括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三个罪名。税收渎职犯罪的单独设立,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渎职罪的“口袋”状况,使得这类犯罪的罪刑条款更为明确、具体,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的税收渎职行为是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刑法理论界对其的认识和研究却并不够充分,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罪名的适用也较为鲜见。为此,有必要对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突出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犯罪构成要件
税收 渎职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理论界 司法实践
王前生 徐振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503-510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