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探析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 失职罪 滥用职权罪 刑法
周道鸾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法官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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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474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