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客观方面的几个问题——以类型思维为视角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的这一表述以及该条文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是解读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客观方面的基础和依据。 由于民事、行政案件事实本身纷繁杂乱,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散庞杂,民事、行政审判结果的弹性空间也比较大,再加上司法人员执法水平的相对低下,在司法腐败较为严重的背景下,对于枉法裁判结果的性质如何把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民事、行政审判中所出现的枉法裁判的结果,把握得不准确,要么会扩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适用范围,将很多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也当作犯罪来处理;要么相反,将本应该受刑法调控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误认为是一般的“处理不当”的行为,而漠视刑法增设该条款的立法意图和精神。本文试图以类型思维为视角,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方面来勾勒这一不法类型大致的轮廓,力图在罪与非罪之间划分一条明晰的界限。
民事枉法裁判罪 行政枉法裁判罪 类型思维 刑法 司法人员
吴学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453-458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