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徇私枉法罪中“徇私”的协调性思考
徇私枉法,是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它既危害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也可能侵害到司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以及不同国家均为刑事立法所关注。1997年修订刑法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徇私枉法罪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对其中的“徇私”以及其所引起的有关问题,本文试从协调性的,或者说体系性的角度作一初步探讨。
徇私枉法罪 国家司法机关 刑法
胡陆生
暨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386-394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