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若干问题的探讨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毁坏了司法权威,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极为有害。近来徇私枉法犯罪现象已经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据报道,根据中央政法委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确定了重点整改权钱交易等四大方面的问题,计划在半年内解决徇私枉法等问题①。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对徇私枉法罪犯罪构成的理解都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根据已有的关于徇私枉法罪研究成果,结合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其犯罪主观方面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徇私枉法罪 主观方面 国家司法机关 司法实务 司法解释
任志中 周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吉林大学 南京审计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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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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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374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