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行为构造研析
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之一,它不仅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威望和声誉,损坏了司法公正,而且还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徇私枉法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是在对该罪分解分化而来的,虽然这次修改理顺了其内部的刑法规范体系,①协调明确了徇私枉法罪与其他罪的关系,但由于枉法行为的多样性、徇私与枉法行为结合的复杂性以及枉法行为的隐蔽性,给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尽管该罪的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颇多,而本文仅拟就其行为构造予以剖析,以求教于理论与实务界同仁。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刑法 行为构造
何承斌
湘潭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352-361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