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三个基本问题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隋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它是一种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些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如构成本罪是否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本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何理解;对本罪中“追诉”与“枉法”的含义如何理解和把握等,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梳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徇私枉法罪 刑法理论 司法实践 渎职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

刘志高 石红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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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5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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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