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缺陷与补救: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缓刑制度是一项具体运用刑罚的制度,是刑罚裁量及执行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是伴随着近代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和刑罚改革运动的展开而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中得以确立的,是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方法不断进化的结果,也是在刑罚经济性、节俭性和谦抑性思想的支配下,为尽可能减少短期自由刑对犯罪人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而普遍采取的一项措施,它在预防犯罪、矫正罪犯、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主要包括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根据适用对象、条件、时间、程序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文仅就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阐述,并对缓刑相关的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缓刑制度 刑罚裁量 立法完善

吴情树

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5年学术年会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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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802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