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字号商标纠纷及其处理
字号是店名、牌号,是靠店家信誉、商品质量创出来的,既是识认商品的标志,即今人所谓商标,更是店家声誉所在和无形资产。光绪三十年(1904年),成立仅仅一年的商部,作为保商之政,“采择各国通例,参协中外之宜”,制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28条,规定此后“遇有侵害商标事件,一经告发,由各该管衙门照办,以示保护”,从此,是否属于“商标”,有章可循,如果假冒或侵害商标,则有法可依。然而在清代的前此时期,专利意识不强,专利保护缺乏切实有效机制,有关商标字号的假冒及其理处又是如何的呢?至今很少见人探讨。本文略述一二,期于商业和商人史研究有所助益。
清朝时期 商标纠纷 商标字号
范金氏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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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55
2005-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