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徇私枉法罪的若干问题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为查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徇私枉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目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对有些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因此,影响了案件的查处。本文试就其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徇私枉法罪 刑法理论 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
黎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239-249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