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徇私枉法罪认定中几个问题的分析
现代网络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渗透,不仅改变着人类的物质生活方式,同时也在挑战人类的精神世界。网络信息的传输和发布,使人们的视线不再只局限于眼前的一片方圆,而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看到了自己同类共存的天地。视线的开阔必然引发人的联想,在联想中必然会有探究与反思。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另一个将人类联系在一起的网络——制度网络即人类生活的共同规则的探究和思考。人作为社会的人,主要受人所制定的法则的制约,而刑事立法的完备、刑事司法运作的程序规范,是维护人类正义、公正以及保障人权的最后屏障。 刑事法治不只是一个标语,而是一个个具体的罪名和每一次程序的适用。通过一个个冤假错案的昭示和揭露,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刑事立法与司法适用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仅仅批判法律是不理智的,理智的做法应该是直面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很多人通过对这些被媒体和网络所曝光的案件再次审视,并斥责我国的死刑制度及死刑复核制度。但笔者认为,产生这些案件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死刑的存在,而是在司法运作中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为此,在探究产生这些案件的根本原因的过程中,笔者不得不格外关注我国刑法中专门针对司法人员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拘私枉法罪。询私枉法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在整个刑法犯罪体系中与其他犯罪并列存在。但从设立该罪的价值方向考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维持对其他犯罪的正当适用(严格讲也应该包括对其他法律法规的正当适用),因而它又与其他犯罪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互动关系。这使该罪在整个犯罪体系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地位。但从刑法理论及对该罪适用的司法现实分析,该罪在立法及司法认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笔者进行了以下的分析和思考。
徇私枉法罪 犯罪认定 刑事司法运作 刑事立法
张智辉 武小凤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225-238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