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罪中的“徇私”“舞弊”
刑法分则共有15个条文使用了“徇私舞弊”一语(其中刑法第405条使用两次)②,另有一个条文(刑法第399条)规定了“徇私”与“徇情”概念。对徇私、舞弊的地位、性质、内容、判断等问题的认识,从司法实践层面而言,直接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从刑法理论角度而言,直接关乎解释理念、方法以及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等问题;深入研究渎职罪中的“徇私”、“舞弊”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所称拘私、舞弊的地位,是指拘私舞弊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问题。
渎职罪 徇私舞弊 刑法 司法实践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172-190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