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罪主体立法的反思与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已于2003年10月31日由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最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①,它对世界各国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国际反腐合作已经产生并必将继续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并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该《公约》,同时,在我国政府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犯罪力度的大背景下,《公约》在我国的批准实施指日可待。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认真研究公约的内容,做好国内刑事法与《公约》的接轨工作,为将来《公约》的实施做好必要的法律准备。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与《公约》规定之差异,分析我国有关渎职罪主体立法之缺陷,探寻其完善途径,以期对未来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渎职罪主体 刑事立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法
莫洪宪 胡隽
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113-120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