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减刑制度的负效应及其堵截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定程序减轻刑罚或减免刑期,是刑罚执行中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和作用在于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真诚认罪、悔罪、改罪;稳定监内生产、学习、生活秩序,充分体现国家给出路的刑事政策,确保监狱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任务的顺利完成。毫无疑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确实起到了促使罪犯改造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一经生效就永不失效的制度给监狱执行刑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被动。因此,本文对减刑制度的负效应和减刑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减刑制度的一些建议。

刑罚执行 减刑制度 减刑裁定 负效应 刑事政策

王志亮

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5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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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1184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