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与澳门、台湾地区刑法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
我国刑法(以下简称大陆刑法)总则的一般缓刑制度,与澳门地区刑法(以下简称澳门刑法)、台湾地区“刑法”(以下简称台湾“刑法”)的缓刑制度均采用刑之执行犹豫制,虽然在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后果上略有区别,但实质上,大陆、澳门与台湾的刑法采用的都是附条件缓执行制。当然,在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缓刑的撤销原因及缓刑结束的后果等方面,三地的刑法规定仍有所不同。为此,本文就我国大陆与澳门、台湾地区刑法缓刑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刑法 大陆地区 澳门地区 台湾地区 缓刑制度 适用条件
龙洋
西北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1043-1055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