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心理测试技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应用

2004年8月28日21时10分左右,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神州路与洞庭湖路口处发生二轮摩托车与电瓶车碰撞,致乘二轮摩托车同行的张廷明神志不清,李某(男,23岁)受轻微伤,经调查此事故系该二轮摩车负全部责任。据李某讲,“摩托车是张某驾驶,李某乘坐。”案发现场无目击证人,现场又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双方又无保险,张某家人要求赔偿。案件未调查清楚前,赔偿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四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清醒过来,在案件调查中有部分疑点——驾驶摩托车的有可能是李某。在别无其他证据情况下,交警大队事故股于2004年12月21日,委托我技术室对李某进行心理测试。本文报告体会。

交通事故案件 心理测试 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侦查

杨洪臣

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警大队

国内会议

第二届全国心理测试技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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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