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的需求所面临的宪法和程序法问题——对德国和中国关于审前羁押的责任问题的比较
本文介绍为了严格控制对自由的限制,两国都建立了对于剥夺自由的国家垄断。除国家机关以外,任何人均无权限制他人的自由,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人甚至会受到刑法的惩治。在中国和德国的国家机关中,对逮捕人员的决定权被赋予司法机关。两国司法机关都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法院是惟一有权最终决定将某人投入监狱的机关。在这样的判决下达以前,任何人都被推定为无罪。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审前羁押 司法机关 人权自由 司法公正
托马斯·瑞希特
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98-205
2003-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