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成以后,中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一方面,作为行政强制手段的收容审查在法律上不复存在,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条件、期限等得到了相应的变革,这使得收容审查终于被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而不再是公安机关用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另一方面,逮捕的条件得到一定的变更,财产保释制度得以建立,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得到完善,羁押的期限也较之以往更加明确了一些。 作为一种研究强制措施问题的新尝试,本文将分析的焦点集中到“未决羁押”问题上。
刑事诉讼法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 未决羁押制度 适用程序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4-89
2003-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