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邪教组织人员犯罪不适用刑事免责——兼论设立侵害公民精神权利罪的必要性

本文对邪教组织人员犯罪不适用刑事免责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邪教组织的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有本质的不同,他们不属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的人。邪教组织人员犯罪,尽管是在受到邪教严重精神控制的前提下发生的,但邪教组织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精神病人而予以免责。

公民权益 邪教犯罪 人身侵害 刑事追究

金维克

国内会议

2002年当代新兴宗教、教派与邪教问题国际论坛

北京

中文

354-359

200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