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在任何经济活动中,法律是一个基本要素。法律与土地、机器一样,也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如果不运行,土地、机器就一文不值,而法律则是其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耕作和交换的责任和权利,农作物就得不到播种和收获。没有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某种法律秩序,机器就得不到生产,不能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使用者手中,不能被使用,其使用成本和收益也得不到价值。这种法律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资本形式。然而,传统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往往掩盖了法律与经济关系之间的联系,其实,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在法律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从事活动。 本文介绍清水江流域侗族社会的人工营林业之所以能够得以形成与发展,也正是得力于侗族社会的这种运行机制。侗族传统社会的“款”从实质上看就是一部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传统习惯法。这一传统习惯法与侗族社会的其他组织制度一道在共同维持着人工营林业的发展。
侗族社会 传统习惯法 森林资源保护 经济活动 人工营林业
罗康隆
吉首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银川
中文
430-441
2004-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