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论刑法对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份就是立法缺乏普遍性的状态。所谓普遍性,是指立法的不针对具体人的具体行为的属性。普遍性要求法律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切人的一切行为,以保障法律适用对象的平等和自由竞争,体现法治的最重要的价值。换言之,非出于组织社会的必要,立法不得作出非普遍性的规定,形成损害一部分主体,赋予另一部分主体以特权的身份划分。作为身份的对立范畴的契约,并不能按其字面含义理解,而是立法之具有普遍性的状态,即一般性的、平等适用的法律之治。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也开始了这一运动,对非公有制平等法律保护的问题,在这一运动中日益凸显出来。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因此,如何改变刑法中私有经济保护的弱势地位,给予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以平等的刑法保护,已经成为刑法学界一个着力研究的问题。笔者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粗浅研究,以期推动这一运动的发展。
公有制经济 私有制经济 刑法平等保护 法律适用 刑法学
江献军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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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821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