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主体的刑法平等保护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化日益突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要求给予平等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党的十六大报告还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人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如何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平等地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继续营造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的市场环境,是今后几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会生活领域的变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相适应,运用刑法手段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市场经济主体 刑法平等保护 非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 经济体制改革 合法权益 刑法学
王文利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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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785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