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

由于经济体制、政治制度、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阶段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刑法保护尚欠平等,存在重“公”轻“私”和损“公”肥“私”两种偏向。主要表现在:第一,忽视、轻视、歧视非公有经济的观念和做法尚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默认;第二,对阻碍非公有经济自主、诚信、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犯罪行为,刑法涵盖不够严密;第三,对少数非公有经济主体损公肥私犯罪行为的惩处,司法上成效不够显著;第四,对采用虚假、欺诈、窃取商业秘密、诋毁竞争对手信誉等破坏公有、非公有经济正当竞争的犯罪行为的打击,缺乏力度和实效。缘此,认真研究、解决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问题十分必要和迫切。 本文讨论在公有、非公有经济的法律平等保护中,刑法平等保护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同时也受其他法律调整,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着保障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独特作用。具体到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法律保护上,当其他法律因缺乏制裁方法或制裁方法不够严厉而不能有效抑制侵犯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危害行为时,就必须适用刑法予以惩处,以保护公有、非公有经济不致遭受损害。就此意义而言,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理所当然地归属于国家法律政策范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刑事政策。

非公有经济 公有经济 刑法平等保护 经济体制 正当竞争 司法保护

李少平 金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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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3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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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