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几个问题
1979年刑法并无有关处罚逃避动植物检疫犯罪的规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178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逃避动植物检疫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并不能完全等同,鉴此,1997年修订刑法将其规定为一个独立罪名,并在主体方面由自然人扩大到单位,从而更加有利于认定与惩处此类逃避动植物检疫的犯罪行为人。作为一个新罪名,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有诸多司法认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本篇仅择取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几个问题予以探讨,以便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界定此种犯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刑法理论 动植物检疫法 刑事责任 独立罪名 司法认定 客观要件
季美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740-745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