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之法定刑不应轻于其他业务过失犯罪
对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从轻的立法政策,理论界的解释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从事实层面分析,认为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法定刑幅度过高,会让医务人员产生不安全感,不利于医疗工作的积极开展,从长远看会影响医疗事业的发展;第二,从道义层面分析,认为医疗工作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应受到法律的肯定和鼓励,因而,对医疗事故罪的处罚,也应轻于其他过失犯罪。 本文以为,医疗事故罪法定刑过低,这不仅不符合业务过失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亦难收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有轻纵之嫌。理论界的这两个方面的观点,均有值得商榷之处。
医疗事故罪 法定刑 业务过失犯罪 定刑从轻 立法政策
贾宇 邵将
西北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刑法学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727-732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