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刑事法律规定的完善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以下简称“非典”),既要靠科学,又要靠法治,这是各方的共识。我国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各类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是通过关于传染病防治的专门性立法中的专门规定、刑法分则中的专门性规定以及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当前,修正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刑事责任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充分发挥刑事法律在防治“非典”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准确追究妨害对包括“非典”在内的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刑事责任,成为凸显的一个问题。
妨害传染病防治 刑事法律 立法完善 刑事责任 刑法
傅强 张国斌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720-726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