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主体研究
尽管1997年刑法的颁布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时至今日,非法行医现象仍遍及街头巷尾。这些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利益,也为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从而实现刑事立法的宗旨呢?笔者认为,从其主体人手是最为便捷的途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非法行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关键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何人行医,只有将医疗行为与实施医疗行为的主体结合起来,才能认清非法行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笔者在此仅就非法行医罪主体的相关问题作深入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界认定该罪有所裨益。
非法行医罪 犯罪主体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立法 司法认定
杨彩霞
武汉大学法学院2002级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700-706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