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几个构成要件问题探讨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1979年《刑法》第178条中即有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997年《刑法》第332条对此规定略加修改,一是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增加规定了对单位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处罚内容;二是将罚金刑由选择刑改为必处刑,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诸多认定问题需要加以探讨,本文仅择取犯罪构成中的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问题来探析,以便有利于认定与惩处此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人。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犯罪构成 刑法处罚 司法制度 客观要件
孟庆华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686-691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