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传染病防治的刑事责任的条款的思考
现行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有关犯罪是以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为根据进行规定的。应该说这些规定是在我国几乎二十年没有发生大的传染病流行的和平和安定时期制定的,其不完备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经过这一段时期的“非典”横行,发现这个规定并不完全适应发挥其防治传染病的刑事制裁功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本文仅就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与刑法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的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传染病防治 刑事责任 罪刑法定原则 传染病防治法 完善 刑事制裁
李邦友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678-685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