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防治“非典”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之立法缺陷——兼评“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
2003年5月14日,也就是在我国预防、控制“非典”的初期,“为了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学术界对此也作出积极评价,认为该《解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具有刑法意义,即迅速统一各级司法机关的认识,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准确地办理和审理涉“非典”刑事案件,符合国情和司法现状。第二,具有政治意义,即政府对“非典”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的表态。第三,具有宣传教育的意义,即发挥刑法的宣传教育功能,警示人们法律将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同时也指出它属于扩张性与灵活性很强的司法解释。这种扩张性和灵活性,不单纯是技术问题,它应与解释的内容有相当关系。笔者试图从“非典”时期的刑法适用,对刑法典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进行一些思考。
非典防治 传染病防治犯罪 立法缺陷 刑事司法解释 刑法适用
邢曼媛 张晓静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663-668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