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几个问题
1979年刑法并无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规定。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具有该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178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此条规定内容,专门在《刑法》第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并且也有了独立的法定刑,无须再比照刑法其他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问需要探讨,本篇仅择取其中的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问题予以探析,以便有利于司法人员正确认定与惩处此类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分子。
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学 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检疫罪 刑事责任 司法认定
范春雪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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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41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