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存在性批判
在中国刑法的金融类犯罪中,存在着下述罪过形式之争:金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全是故意还是既含故意、又含过失,即中国金融刑法中是否存在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 针对此一议题,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金融犯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又含过失。认为“金融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还有肯定论者认为,“金融犯罪作为间接犯罪的特殊组成部分,必须虑及金融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应当把过失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罪过形式”。否定论者持论点相反,认为金融犯罪只能由故意不能由过失构成。 本文认为在解读金融刑法的主观罪过形式时,宜当在认真诊释刑法第巧条第2款及分则相关罪状规定的前提下,准确认定和把握其性质。
过失金融犯罪 存在性批判 刑法学 金融犯罪 主观罪过形式 过失构成
屈学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557-564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