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构诈骗罪及其废除死刑的理性思考
诈骗罪是一种古老且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世界各国刑法无不将其作为打击重点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266条作了规定。且刑法第192条至第198条又规定了“金融诈骗罪”,为惩治这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实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新旧经济体制交替,更迭之际,立法并不是社会生活的摹写,而是立基于社会生活的创造性法律实践活动。因此,现行刑法将诈骗罪分为普通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使得相当数量的诈骗行为,因有法难依而难以有效地纳入刑事追踪的视野,且重刑化的设置与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故此,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是否充分体现了刑法学理性,就值得研究。笔者不揣冒昧,对如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诈骗罪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提出几点浅见,以资求教。
诈骗罪 废除死刑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理论 刑事立法
余松龄
湖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535-556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