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1985年7月,“两高”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应对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后,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规定为诈骗罪。1997年3月,修订刑法又将此类行为独立规定为合同诈骗罪。处罚该类行为的法律依据越来越明确、具体,认定合同诈骗罪似乎应更简单、准确,而在实践中却并不完全如此。 本文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方面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一初步的探讨。

合同诈骗罪 司法认定 经济犯罪 刑事责任 罪刑法定原则

耿景仪 谭劲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3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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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34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