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期货诈骗犯罪之探析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期货市场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扩展,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已逐步形成。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各种金融犯罪也自然呈现,尤其因金融业中的诈骗型犯罪表现突出,故成为我国刑法所调整的重点。现行刑法对金融诈骗犯罪专门立有一节,并规定了八种罪名。 即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然而,对于我国的期货业而言,客观上还处于不断地健全和完善阶段,且刑法的设立还与实际的期货业发展存在脱节,使期货业领域中出现的各类犯罪还只能用现行刑法的相关性规定来加以调整。虽说刑法对期货活动中的诈骗犯罪还没有专门的罪名规定,但是,就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这种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诈骗犯罪还是有其独特的个性显示,特别是随着期货业的进一步推进,这种犯罪已愈加明显,对此,笔者从刑法学的角度,围绕本文主题展开讨论。

期货诈骗犯罪 金融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 罪名规定 司法认定 刑法学

郑鲁宁 张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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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3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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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