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合同诈骗的出现不仅对善意的合同当事人造成了直接的利益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违背了市场经济中具有至上地位的诚实信用原则,动摇了契约社会的根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成为经济犯罪中打击的重点。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包括合同管理秩序在内的整个市场秩序;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本文将根据四个方面逐一展开论述。

合同诈骗罪 犯罪构成 经济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 财产权 司法认定

林兆波 曾彦

北京市公安局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3年学术年会

长沙

中文

459-470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