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在1997年修订刑法以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1997年在修订刑法过程中,考虑到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各种经济欺诈型犯罪,主要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犯罪相比,虽然在犯罪的基本方法上并没有质的变化,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确实具有与普通诈骗罪不同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将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各种经济欺诈型犯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有鉴于此,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第266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是十分必要的。 但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并非易事,本文试图从合同诈骗罪认定之基础——合同人手,分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合同诈骗罪 经济合同 刑法 犯罪主体 定罪量刑 司法认定

王瑞祥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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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3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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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