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问题探究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把人作为商品而进行买卖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不仅是对被害人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而且严重践踏了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秩序,是对人类尊严的侵犯。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一般来说,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不存在问题,这里主要探讨在特殊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责任问题。

拐卖妇女罪 拐卖儿童罪 犯罪主体 出卖目的 刑法 刑事责任能力

王瑞祥

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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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55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