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问题探究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把人作为商品而进行买卖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不仅是对被害人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而且严重践踏了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秩序,是对人类尊严的侵犯。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一般来说,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不存在问题,这里主要探讨在特殊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责任问题。
拐卖妇女罪 拐卖儿童罪 犯罪主体 出卖目的 刑法 刑事责任能力
王瑞祥
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1151-1155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