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

分析人类社会犯罪的历史,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谓古今中外皆有。 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能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而统治者对这种行为的认可或禁止的态度也有所区别。应该看到,把拐卖人口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并强调要用刑罚的方式加以惩罚,是在“近代民族国家独立与形成后,个人权利意识勃兴,追求人本身的自由成为共同的目标,文明的进步逐渐淘汰了漠视和公开侵犯弱者自由、权利的野蛮制度”的情况下才得以出现的。本文着重就我国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进行一些分析。

拐卖人口犯罪 刑法完善 社会犯罪 犯罪预防 刑罚处理

刘宪权

华东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 荷兰艾柔默斯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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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99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