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解读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全景扫描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我国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相比,在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新刑法的相关规定更加清晰、明确,也更加严格。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分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投毒罪”这样两个部分,试逐一解读。同时,对法定的这8种犯罪应否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以及该条款内容的完善建议也一并加以探讨。

刑法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 情节特别严重

周振晓

浙江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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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66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