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计算机诈骗在比较刑法层面之探讨

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使用他人提款卡从自动提款机提领现款的行为,虽然认为可以适用既有刑法规定认定为犯罪,但是存在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种观点。产生分歧的关键在于,我国对于操纵自动提款机取款的行为是否符合“使用欺骗使被害人陷人错误且基于错误处分财产”的诈骗要件,存有不同的看法。通过对外国立法例的比较,可以了解他国对于相同事情的处理模式,而提供我国刑法学发展的助力。与此同时,通过规范类型的讨论,也可以清楚了解各国法律规定的规范范围,并由此明确各国在不同的规范目标下所产生的规范范围变化。此外,本文希望借助刑法规范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既有规定的利弊得失,并参酌我国既有规定所显现出来的规范目的,提出完善我国计算机诈骗立法的建议。

计算机诈骗 刑法 比较分析 立法完善

陈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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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23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