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上述内容作了部分修改,规定为刑法典第395条第1款。但是,自从该罪名设置以来,争议颇大,因此本文拟就本罪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构成要件 行为分析 共同犯罪 司法认定
莫开勤 鲁利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147-153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