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受贿罪一起作为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一直是反腐败工作的打击重点。尽管随着我国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挪用公款罪逐渐走向完善,但无论在法条的解释还是司法实务对其的应用,还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建立一个分析挪用公款罪法条含义的工具,并且进一步以此为基础,对法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犯罪成立条件进行分析,以求解决实践中的部分问题。

挪用公款罪 客体 法律解释 理论探讨

王志远

吉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长沙

中文

127-137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