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反腐机制检讨——以犯罪主体问题为中心
腐败行为特别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在我国呈蔓延趋势,腐败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对政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我国学者对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进行了多方面分析,但却常常忽视我国腐败犯罪主体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与我国刑事反腐机制效率低下之间的关联性。本文认为,如果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腐败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缩限为国家公职人员,并随之进行一系列的相应改革,将有利于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
刑法 反腐机制 犯罪主体
刘远 曹希国
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12-18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