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制:接轨与完善
“与国际接轨”可能是近年来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与国际接轨”不仅是一种时髦的提法,更是在国际社会日益强调对话与合作的背景下各国所应承担的不可推卸的国际责任。就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而言,各国合作最有效的成果当数于2003年9月29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两项公约也因此成为我们在规制贿赂犯罪方面与国际接轨必须参照的蓝本和不可回避的通道。 本文认为,我国刑事实体法对国际公约的回应与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管辖权方面的完善。二、犯罪构成方面的完善。三、刑事责任方面的完善。
贿赂犯罪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管辖权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卢建平 张旭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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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