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死刑限制与程序规制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因此,也叫生命刑、极刑。在中外刑罚史上,死刑都是起源最早的刑种,它随着国家、刑法的产生而出现,与刑法的产生具有同步性。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在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国家将那些被认为侵害了统治阶级利益而应该被处死刑的人剥夺其生命,并将其规定在刑法里,死刑便由此而产生。 在现阶段,对于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说,立即废除死刑是无法实现的,而死刑限制论是必然的现实选择。这也体现了死刑在现代中国的价值和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而要将这种理念落到实处,必须积极地发挥刑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用严格的程序来规制死刑的适用,防止死刑的滥用,切实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这不但需要更好地发挥死缓制度的功能,而且应当严格执行死刑复核程序,以体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

死刑限制 死刑复核程序 生命刑 刑法 价值分析

祝伟

西北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长沙

中文

1058-1063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