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死刑立法研究
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在外国刑事法和国际公约中通常称之为“法人犯罪”。但是有的国家或国际公约在规定或解释“法人犯罪”时也并未将其仅限定于法人实施的行为,如《新加坡刑法典》第11条规定,“法人是指公司、协会、团体,且不论其是否组成法人组织。”1998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的《非法获利和跨国贿赂示范立法》指出:公司法人实体与依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以及可能在境内从事活动的非营利性实体,不管它们是否具有经济或商业目的,都可以成为非法获利和跨国贿赂的主体。这种解释与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范围的界定,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是大体一致的。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双罚制与单罚制两种承担刑事责任的模式,但是以双罚制为主。本文正是想探讨在双罚制下非纯正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死刑立法问题,简称单位犯罪死刑立法。纯正自然人犯罪的死刑立法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单位犯罪 死刑立法 死刑适用 刑法典 法人犯罪
彭凤莲
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918-926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