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非暴力犯罪死刑废止浅议

非暴力犯罪应废止死刑目前,在我国完全废止死刑还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但减少或严格限制死刑一直为部分领导、民众及广大学者所坚持。建国以来,“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始终没有改变,立法和司法也大体体现了这一政策。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犯罪率的激增和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国家在颁布的一些单行刑法中对非暴力犯罪较多地配置了死刑,这些非暴力犯罪大多数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在当时看来,死刑的较多适用的确为打击犯罪、扭转社会治安形势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本文讨论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刑事法治的发达、生命价值观念的增强及世界范围内废止或严格限制死刑潮流的冲击,死刑特别是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其弊端也日益凸显。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暴力犯罪 死刑废止 死刑限制 刑事政策 死刑立法

周海洋 刘远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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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